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相關單位,各企業投資高速公路項目法人:
現將《關于進一步規范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管理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5月23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管理的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管理,保障投資方、項目參建方合法權益及社會公眾利益,推動高速公路高質量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采取特許經營方式建設的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適用于本意見。采用其他方式建設的經營性高速公路項目參照適用。
第三條 列入《國家公路網規劃》的國家高速公路,原則以省級為責任主體,由省級組織實施,確因實際需要,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委托市州組織實施。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網規劃》的非國家高速公路,原則以市州為責任主體,由市州組織實施。跨市州的項目由里程較長的市州為牽頭單位,也可由相關市州協商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確定牽頭單位。由于重大發展戰略需要、項目技術特別復雜、確需統籌打捆招商等特殊情形,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調整實施層級。
第四條 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應當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招標投標要求
第五條 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者公開招標工作依照《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23〕115號)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令第17號)《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操作指南》(交辦財審〔2025〕24號)等規定進行。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作為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選取項目特許經營者。
第六條 特許經營者招標允許采用聯合體投標。采用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應簽訂聯合體協議。聯合體協議應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的出資比例、相互關系、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協議必須明確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承擔牽頭人責任,聯合體小股東自愿與控股股東作為一致行動人。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初步協議,并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特許經營者(含聯合體成員)具備相應自建能力的,應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其自行承擔勘察設計或施工任務內容(若為聯合體投標,應明確聯合體成員各自承擔的任務內容)。
第八條 特許經營者(含聯合體成員)中標后,自行承擔勘察設計或施工任務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特許經營者(含聯合體成員)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本單位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自建任務,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二)特許經營者(含聯合體成員)承諾投入自建任務人員的資格條件與自建任務有關工程內容相匹配,且須滿足國、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 項目除自建任務外,其余工程內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確定實施單位。
第十條 特許經營者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應與招標人簽訂初步協議,簽訂項目初步協議后90日內完成項目法人組建。項目法人的機構設置及技術、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數量,必須滿足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必須符合招標、投標文件要求及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規定。特許經營者不具備高速公路建設管理經驗和能力的,應當按照《公路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3號)規定,選擇具有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能力的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組建后90日內由項目法人與招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因特許經營者原因造成未及時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按初步協議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處理,并依據相關規定計入企業失信行為。
第三章 勘察設計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含聯合體成員)自行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須滿足本意見第七、八條有關要求。如不滿足,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選定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者未確定前,為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實施機構可通過公開招標提前選定勘察設計單位,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實施機構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合同,待項目法人確定后,將該合同甲方權利義務移交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要嚴格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
第十四條 承擔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勘察設計,并應在勘察設計文件內響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標準化設計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權限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完成初步設計審批,其中:國家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核,報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法人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以及相關標準規范,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后,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審批。市州組織實施的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符合性審核后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項目特許經營者及項目法人應切實加強設計變更管理,嚴格按交通運輸部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意見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第十七條 對于縮短橋梁及隧道長度、縮小橋梁跨徑、取消橋梁、降低技術指標或參數、降低高邊坡防護能力等負變更及對重大病害處治的正變更,變更審批部門應依法依規嚴格予以審查,變更后的安全保障系數不得低于原施工圖設計水平,不得因設計變更降低公路的韌性及防災抗災能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行業發展機構要加強對設計變更的管理與監督,對違規變更、規避審批、未批先建等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建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特許經營者負責籌措項目資本金及其他建設資金。項目資本金應當為企業自有資金或項目非債務性資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比例,資本金到位時間和進度應符合特許經營者與招標人簽訂的初步協議、項目法人與招標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特許經營者承擔自建任務的,按規定承擔質量、安全、進度等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負責編制建設期資金安排計劃和年度資金到位計劃(含資本金),并報項目實施機構備案。項目特許經營者及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年度資金到位計劃及時足額投入資金,不得抽回、擠占和挪用項目資本金和建設資金。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項目實施機構不得為項目法人或者投資人提供融資擔保。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當在銀行開立項目資金專用賬戶,并按規定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全面、真實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項目實施機構有權對項目資金流向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抓緊完成全面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項目法人應當督促設計單位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并組織設計文件報批。初步設計批復后18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施工圖設計批復以及監理、施工招標和承包人駐地建設等進場準備(特許經營者自行承擔施工任務的應簽訂施工合同),8個月內完成國土用地組卷上報。項目法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用地報批手續。建設用地申報時限應滿足特許經營協議相關條款要求。未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完成的,依據協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初步設計(含概算)、施工圖設計(含預算)報批以及國土用地手續辦理等依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嚴格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必須單獨設置,主要技術管理人員數量及能力應當滿足要求。
第二十四條 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應遵守“質量第一、安全至上”理念,貫徹落實部、省相關建設管理規定,積極參與部、省組織開展的專項行動,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行業發展機構的監管。特許經營者應按《湖南省經營性高速公路投資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湘交綜規規〔2024〕8號)等規定,參與經營性高速公路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評價。
第五章 施工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如自行建設的,可采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施工,按里程段或專業(土建、路面、房建、機電、交安等)進行施工分包,其中土建工程分包里程段原則上不超過20公里。施工分包行為應符合部、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與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的各分包合同段(施工分部)應作為單個施工管理單元接受監督管理,納入人員履約考勤和我省施工企業年度信用評價。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應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分別對總承包工程、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并分別配備與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質量、安全、計量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在職人員,且不得兼任。
第二十八條 總承包人應當按規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設立相應的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設計變更、廉政以及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及時制止分包人對分包工程再分包的違法行為。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自行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 鼓勵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項目法人如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施工單位的,應結合施工圖預算以及工程實際情況等確定最高投標限價,原則上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施工圖預算(清單化)總價,不得低于施工圖預算(清單化)總價的91%。
第三十條 自行建設的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其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資質、能力、業績、從業人員選擇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并保障必要的工程費用,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原則上工程總承包或分包價不得低于理論成本價(即清單預算總價的82%),且清單預算與工程總承包或分包價應在簽訂承包合同后1個月內報實施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項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科學、公正、客觀的按實計量支付體系,落實我省有關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及農民工工資等,確保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勞務合作單位、材料供應商及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項目法人對承包人或承包人對分包人的建安工程費應及時支付。對因資金問題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并采取約談、通報、信用評價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六章 質量安全監督及施工許可要求
第三十二條 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在確定施工、監理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后,由項目法人以施工管理單元為單位,向交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申請。其中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向省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申請,非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向市州交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申請(跨市州項目向省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申請)。
第三十三條 項目法人所提交的質量安全監督申請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相關施工、監理及檢測人員數量、資格資歷要符合招標文件、合同文件及其它有關規定。交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靠前主動指導項目法人質量安全監督申請工作,對滿足要求的20日內做出受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特許經營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宜按整個項目申請施工許可,如先行(控制性)工程需先行施工的,也可對先行(控制性)工程申請施工許可。先行(控制性)工程施工許可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先行(控制性)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批復;
(二)先行用地手續已辦理;
(三)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計;
(五)先行(控制性)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已按規定辦理;
(六)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已落實。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負責按規定辦理本項目施工許可申請。其中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非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向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跨市州項目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
第三十六條 施工許可申請材料應滿足《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及我省相關規定。施工許可機關在收到合格的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決定。
第三十七條 特許經營高速公路項目法人自確定施工單位后原則上2個月內應確保施工單位進場,并在臨時用地批復后2個月內完成“兩區三場”建設;自項目建設用地批復后2個月內應完成土地征收審批單、質量安全監督申請等手續,取得施工許可。
第三十八條 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后,由項目實施機構簽發項目總開工令,作為項目計算建設工期的依據。特許經營者(項目法人)要切實加大要素投入,盡快實現全面施工,確保在批復的建設工期內完成項目建設,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的建設工期內完工的,拖延的工期抵扣收費期限,并按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項目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1個月內,應按要求報送項目總體進度及施工管理單元進度,作為項目年度考核及施工單位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七章 監理、檢測管理要求
第四十條 社會監理是四級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一環。高速公路特許經營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弱化、虛化社會監理作用。項目法人應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選取社會監理單位,施工監理投標人與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不得屬于同一母公司或特許經營者,且不得存在其他隸屬、管理、控股、相互參股等利害關系。監理單位應按合同約定配備必要的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建立工地試驗室,履行監理職責,同時強化對施工單位企業自檢的旁站監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可采取對項目監理單位或者中心試驗室試驗檢測服務進行直接采購等措施,對工程質量進行監控。監理合同、中心試驗室檢測服務合同由中標單位與項目法人、項目實施機構簽訂,相關費用的支付與使用納入三方共管賬戶進行監管。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監理費用的合理使用,監理招標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低于批復的初步設計概算中監理費用的88%。特許經營者(項目法人)應嚴格按建設管理有關規定保障監理費落實到位。
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委托的交工檢測和現場檢測項目的檢測單位,不得與所檢測工程相關的施工、監理單位及材料或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檢測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項目法人應向相應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備。
第四十四條 委托方應按施工監理、檢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檢測費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監理、檢測費用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加強監理、檢測工作報告制度管理。監理、檢測機構應向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送負面清單和監理指令。如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監理、檢測機構應及時向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八章 造價管理要求
第四十六條 項目法人要牢固樹立造價全過程管理理念,增強全生命周期成本意識。應嚴格執行批復概算,以概算作為項目投資的最高控制額,承擔項目投資費用控制的責任,負責組織編制設計文件、清單預算文件,并依據有關規定分別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清單預算文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編制竣工決算報告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執行情況報告。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報告提出審計意見和調整要求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要求對竣工決算報告進行調整。通車試運營一年半內,竣工決算應按要求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認定。
第九章 竣(交)工驗收要求
第四十八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應按規定進行交工驗收。未按規定進行交工驗收、交工核驗或交工驗收、交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試運營。
第四十九條 高速公路通車試運營2年以上3年以內,應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項目法人應加大工作力度,及時完成單項驗收、質量缺陷處治、竣工決算等工作。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設計單位開展設計回溯工作。設計回溯應結合建設期情況及試運營期管理現狀,以及近年來極端天氣發生情況,對項目重大災害隱患進行全面排查,評估原設計方案的防災抗災適應能力,形成設計回溯報告和災害風險清單,列出處治建議,由項目法人組織完成整治工作,切實提升高速公路防災抗災韌性和能力。
第五十一條 項目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由項目法人及時按規定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并告知理由;對于符合驗收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竣工驗收。其中里程100公里以上、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的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報交通運輸部組織竣工驗收;未跨市州的非國家高速公路項目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余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省交通運輸廳以前發布的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