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二〇二五年 第3號
《餐飲業促進和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2月26日商務部第1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部 長 王文濤
主 任 鄭柵潔
2025年5月12日
餐飲業促進和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引導和促進餐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餐飲行業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規劃,完善標準體系,開展監測分析,會同相關部門鼓勵和引導餐飲服務經營者制止餐飲浪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加強安全管理,促進餐飲業高質量發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和部門職責,加強對全國反食品浪費工作的組織協調,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每年分析評估食品浪費情況,整體部署反食品浪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支持餐飲業健康規范發展,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發展大眾化餐飲、社區餐飲、綠色健康餐飲,提升服務品質,創新消費場景,豐富餐飲供給。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相關研究機構挖掘、傳承傳統餐飲文化,開展餐飲業發展研究,推進餐飲業與農業生產、食品加工、旅游休閑等產業聯動發展。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弘揚中華優秀餐飲文化。
第六條 國家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提升數字化經營和管理能力,加快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鼓勵和支持餐飲外賣平臺與中小餐飲服務經營者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制定餐飲領域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促進餐飲業相關標準的推廣實施。開展食品浪費監測,加強分析評估,每年向社會公布有關反食品浪費情況及監測評估結果,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開展有關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積極貫徹國家和行業有關經營管理、產品、服務等方面的標準。
第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工作程序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管理中全面貫徹反食品浪費理念,加強服務人員培訓,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服務人員培訓內容,減少食品食材過程損耗。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運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對食品采購、儲存、加工等進行科學管理,提高食材利用率。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大廳、包間、餐桌等餐飲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對明顯過量點餐的消費者進行提醒。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提升餐飲供給質量,豐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規格的主食、菜品、飲品等,可以通過在菜單上標注食品主要食材、分量、口味、建議消費人數等方式充實菜單信息,為消費者提供點餐提示。
餐飲服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需要配備公勺公筷。鼓勵提供分餐服務。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主動提醒消費者在餐后打包剩余食品,根據消費者需要提供打包服務。
第十四條 提供團體用餐、宴席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防止食品浪費理念科學設計菜單,合理安排用餐流程和餐臺數量,引導消費者根據用餐人數等因素合理訂餐,允許消費者在約定時限內合理調整宴會套餐菜品,并由雙方協商處理方案。
提供自助餐服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建立備餐評估和供餐巡視制度,在取餐區和用餐區分別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供不同規格餐具,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多次取餐,對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食品進行說明。
餐飲服務經營者通過餐飲外賣平臺或自有外賣信息系統提供服務的,應當在餐品瀏覽頁面標注食品分量、規格或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主動提示引導消費者防止食品浪費。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廚余垃圾源頭減量義務,通過完善食材管理、改進烹飪工藝等方式減少廚余垃圾。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隨意處理廚余垃圾,應按規定由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余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 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顧客投訴制度,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并向投訴者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監測分析,配合有關部門或依據地方人民政府職責分工做好餐飲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可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促進餐飲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標準體系,建設培育餐飲業發展促進平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和培育地方特色餐飲,加強地方特色餐飲宣傳推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被約談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立即整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商務、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執法職責發生調整的,該相關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實施。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號《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