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和國家基礎性戰略性資源,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5月27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數據條例(草案)》。
“湖南在工業制造、文化旅游、交通物流、普惠金融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數據資源,但同時還存在數據權益缺乏法規支撐、數據資源分散、流通交易不規范、數據產業不強、數據創新應用不夠等問題。”省數據局負責同志在條例草案提請審議時表示,通過立法實現數據“供得出、流得動、用得好、保安全”,以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尤為必要。
條例草案共九章四十八條,圍繞數據權益、數據資源、數據流通等方面作了規范。
針對數據權益缺少法規支撐,導致數據供出、開發、創新應用缺乏積極性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享有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權益,獲取與其投入和貢獻相匹配的合法權益;同時明確數據來源者有獲取或者復制轉移由其促成產生的數據的權益。
數據資源管理方面,針對公共數據未實現應匯盡匯、數據資源質量有待提高、公共數據回流困難等問題,條例草案明確省數據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建設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原則上不獨立建設公共數據資源平臺。
針對公共數據存在共享壁壘、授權運營規則不清晰、流通交易積極性不高等問題,條例草案規定了公共數據不予開放、有條件開放和無條件開放的具體情形,并明確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共享公共數據。
條例草案還對數據產業與應用等方面作了規定,明確支持建設數據產業集聚區,培育產業主體,加強技術創新,促進數據應用,推動產業鏈數據互聯互通等。
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要明確立法主要目的,通過立法,便利人民群眾生活,提升社會運行效率,保障公民隱私和數據安全。要進一步增強數據流通管理效能,從規范公共數據平臺體系、建立數據質量追溯機制、加大數據共享開放力度等方面提升法規可操作性,實行負面清單外數據無條件開放共享,促進公共數據“應流盡流”。要進一步筑牢安全發展底線,堅持數據安全與發展并重,提升數據安全監管效能,構建可信流通監管體系,強化數據交易所監管。要更加明確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之間的區別,明確數據主管部門對數據安全的管理職責,對數據交易價格等工作進行規定,讓各方權利義務更加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