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科學設立街道的標準和程序》的通知
湘政發〔2024〕1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科學設立街道的標準和程序》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科學設立街道的標準和程序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加強統籌規劃,堅持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和規模結構、有利于服務群眾和基層、有利于歷史文化傳承保護利用。
(二)尊重城市發展規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新型城鎮化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科學設立街道。
(三)適應城市管理需要,市轄區、不設區的市可申請設立街道,縣可申請設立街道試點。
(四)原則上不增加鄉級行政區劃建制(包括鄉鎮和街道,下同),主體功能定位為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的鄉鎮不得成建制改設為街道,現有街道不符合本標準的應逐步穩慎撤并優化。
(五)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嚴控樓堂館所建設有關規定,不得增加“三公”經費、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
二、具體標準
(一)擬設街道標準
1.人口和面積指標。
(1)縣和不設區的市申請設立街道,擬設街道人口(依據常住人口,參考戶籍人口,下同)不低于5萬人,面積不低于30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區域面積占比不低于15%,居委會數量不低于村(居)總數的30%。
(2)市轄區申請設立街道,擬設街道轄區不全位于城區范圍內的,人口不低于6萬人,面積不低于20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區域面積占比不低于25%,居委會數量不低于村(居)總數的50%;擬設街道轄區全部位于城區范圍內的,人口不低于7萬人,面積不低于6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區域面積占比不低于50%,居委會數量不低于村(居)總數的70%。
2.經濟建設指標。
(1)擬設街道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工業企業數量、住宿餐飲業企業數量、營業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或超市數量等經濟建設指標在本縣市區鄉鎮中位于前30%。
(2)從事非農產業的常住人口占比不低于70%。
3.社會發展指標。
(1)學校、幼兒園、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托育服務設施、社區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符合本省有關部門的標準要求,能夠滿足轄區內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2)自來水普及率不低于95%,垃圾處理率不低于 90%。
(3)已建成的應急避難場所人均有效避難面積不小于1.5平方米,且綜合性應急避難所至少可滿足本級行政區域所需避難總人數的60%。
4.邊界和駐地指標。擬設街道轄區范圍明確,界線清晰連貫,與相鄰行政區劃之間不交叉重疊,街道辦事處駐所轄居委會。
5.地名管理指標。
(1)地名命名更名符合地名管理法規、規章、政策要求,不隨意更改老地名,無不規范地名。
(2)擬設街道名稱不應在省內重名,并避免同音。
(3)地名標志設置全覆蓋且符合《地名標志》(GB 17733—2008)規定。
6.適當放寬的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擬設街道人口指標放寬至不低于4萬人:
(1)撤并減少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
(2)服務省級及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
(3)促進功能區與行政區劃融合發展的。
(4)設立街道的縣市區屬于山區類型的或位于省級邊界的。
(二)增設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條件
申請設立街道的縣市區確需增加鄉級行政區劃建制的,縣市區內平均每個鄉鎮街道的人口應達到以下標準:
1.平原湖區類縣市區不低于5.5萬人。
2.丘陵類縣市區不低于5萬人。
3.半山區半丘陵類縣市區不低于4.5萬人。
4.山區類縣市區不低于3.5萬人。
(三)指標確認
落實部門聯審工作機制,設立街道的指標數據和意見,由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市州相應職能部門聯審并出具意見。暫未建成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近期項目計劃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情況說明。地方提供的指標數據和意見,由省民政廳聯合省直相關部門審核確認。
三、報批程序
(一)審批權限
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審批設立街道的權限:
1.市轄區申請設立街道,行政區劃調整方案中不涉及變更鄉鎮的建制、名稱、駐地和管轄范圍等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2.市轄區申請設立街道,行政區劃調整方案中涉及變更鄉鎮的建制、名稱、駐地或管轄范圍等的,以及縣、不設區的市申請設立街道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審批程序
省民政廳會商有關地方和省直部門,研究擬訂全省行政區劃調整年度安排方案,報請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對納入年度安排方案的設立街道事項,按以下程序分類指導地方穩慎有序報批。
1.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
(1)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街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街道辦事處向市轄區人民政府呈報請示。
(2)市轄區研究擬訂行政區劃調整組織實施總體方案,組織開展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征求公眾意見、歷史文化專項論證,經區政府常務會研究、人大作出決定、政協出具意見、黨委全會審議等程序,由市轄區人民政府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呈報請示。
(3)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復并送省民政廳備案賦碼。
2.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
(1)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鄉鎮(街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鄉鎮人大會議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呈報請示。
(2)縣市區研究擬訂行政區劃調整組織實施總體方案,組織開展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征求公眾意見、歷史文化專項論證,經縣市區政府常務會研究、人大作出決定、政協出具意見、黨委全會審議等程序,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呈報請示。
(3)市州民政部門牽頭,與相關部門聯審確認并開展有關論證評估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呈報請示。
(4)省民政廳組織開展調研座談和部門聯審,形成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廳批復并賦予行政區劃代碼;市州人民政府將批復文件批轉或轉發至所轄縣市區和直屬單位。
3.批復后有關工作:
(1)市州人民政府發布行政區劃調整信息,縣市區規范從簡掛牌,落實行政區劃調整方案及配套措施。
(2)行政區劃調整完成后,縣市區人民政府依規報告完成情況,縣市區民政部門組織界線勘定,通過圖、冊等載體公布行政區劃信息。
(3)有關地方應加強動態監測和跟蹤評估,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省委、省政府。
四、其他
本標準和程序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