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制定了《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至今已經施行10余年。黨的十八大以來,為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黨中央、國務院對強化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13 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2018年,國辦先后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監督、合法性審核等提出明確要求。原《辦法》與黨中央、國務院的新部署、新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有些條文與我省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實際也不符,需要修改完善。
二、起草過程
《辦法》由湖南省司法廳牽頭修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省司法廳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嚴格比照上位法規定并梳理與上位法不一致的條文,扎實開展初稿起草工作,在省政府門戶網站、省司法廳網站上公開征求了意見,書面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相關省直單位意見,并經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討論完善。《辦法》于2025年4月8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5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32條,重點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關于規范性文件事后審查監督的辦理期限。參照《行政復議法》第六十條關于轉送文件審查期限的規定,《辦法》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有關上級機關指示審查、其他機關建議或者轉送審查規范性文件的辦理期限,由30日修改為60日。
(二)關于有效期制度。經我省多年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實踐,除專用于廢止原有規范性文件、停止某項制度實施這兩種規范性文件長期有效的情形外,還存在其他情形。故《辦法》在第二十六條增加了“專用于確認現有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性”,作為規范性文件長期有效的第三種情形。
(三)關于清理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要求“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加之原《辦法》每兩年一次清理的要求與我省實際工作不相適應,《辦法》刪除了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四)刪除了部分重復性規定。《立法法》《行政復議法》《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對法律法規規章的效力規則、規章的備案審查程序等已作規定,可直接適用。《辦法》刪除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