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
關于印發《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
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湘統〔2025〕20號
HNPR—2025—29001
各市州統計局、國家調查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統計法律法規,推進統計執法規范化進程,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聯合制定了《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湖南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
2025年3月24日
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行為,確保統計行政處罰客觀公正、合法合理,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裁量權基準。
第二條 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裁量權基準。
第三條 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法定、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堅持合法公正裁量。根據統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應當公正客觀,平等對待。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糾正違法行為為首要目標,既要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自覺守法,增強法治意識。
第四條 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應當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統計執法具體情況,決定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幅度,做到過罰相當。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步驟: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為,初步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權基準,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裁量權基準,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以及予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六條 本裁量權基準中的違法比例是指違法數額與應報數額的比例。其中違法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單個統計指標具體上報數額與應報數額的差額絕對值,應報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統計調查對象上報指標未填報的,其上報數額視同為0。
對單個檢查對象的單次檢查中,有2項以上指標出現差錯,視違法比例、違法數額具體情況,選取裁量檔次較高的指標進行裁量。
第七條 價值量指標是指計量單位為貨幣單位的統計指標,其他指標是指價值量指標以外,計量單位不是貨幣單位的統計指標。其他指標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和處罰基準,參照價值量指標認定的標準,結合指標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程度進行認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統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依法不予統計行政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自查自糾,消除或者減輕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影響的;
(二)執法檢查時主動供述統計機關尚未掌握的統計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數額對被檢查地區統計數據影響較小,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二年內有統計違法記錄,且再次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從輕處罰是指不改變違法情節認定,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降低違法情節認定,低于基礎裁量檔次給予處罰,但不超過一個檔次。從重處罰是指不改變違法情節認定,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
第十二條 本裁量權基準所稱“縣級匯總戶平均數”是指縣級匯總數按照實際上報數據戶數的平均數。其中,“縣級”是指按照報表制定機關設立的縣級數據處理地,包括國家設立的縣級行政區劃、國務院或國家部委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和園區等,但不包括市級及以下自行設立的其他數據處理地;“縣級匯總數”是指縣級單位同專業同表號同指標同時期的匯總數,若沒有縣級匯總數,則以市級或省級匯總數據為匯總數;“實際上報數據戶數”是指檢查期別整表上報數不為0的戶數。
本裁量權基準中“X年內”等均指自然年度。
本裁量權基準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統計機構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標準按照《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免罰事項清單》執行。
本裁量權基準以外的統計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四條 本裁量權基準由湖南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裁量權基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2024年1月8日施行的《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廢止。
附件:1.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
2.湖南省統計行政處罰免罰事項清單